元明时期统治者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治理极为重视,无论是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制度的设立、推行还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治理的具体治策,都能在同时期的贵州发现其印记。因此,对于研究元明时期国家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治理无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文章以“国家法”/“习惯法”作为基本研究框架,认为元明时期国家政权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治理总体而言表现为:国家法在该地区的适用逐步强化,尤其在刑事法律领域尤为明显;同时,当地少数民族固有的习惯法仍然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发挥着调控作用,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领域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功能,从而呈现出一种多元的法律治理格局。